山东: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不对论文、科研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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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 要】:省卫生健康委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印发《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,明确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不对论文、科研成果作硬性规
省卫生健康委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印发《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,明确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不对论文、科研成果作硬性规定,而是坚持以德为先,注重基层贡献,突出实绩业绩。
《标准》适用于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卫生院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及诊所、村卫生室等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分为医、药、护、技4类,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:基层主任医师、基层副主任医师,基层主任药师、基层副主任药师,基层主任护师、基层副主任护师,基层主任技师、基层副主任技师。
《标准》明确,参加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,论文、科研不作硬性规定。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,将常见病、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、病案分析资料、工作总结、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、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、健康档案管理数等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。加强医德医风考核,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强化服务意识、提高服务质量、突出工作业绩上下功夫。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,常见病、多发病的诊疗、护理、康复等综合服务能力,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、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、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。
(来源:健康山东)
来源:山东发布
文章来源:《中国卫生法制》 网址: http://www.zgwsfz.cn/zonghexinwen/2021/0315/545.html